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車輛系營建機械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19條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 窗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 。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應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 ,不在此限。

三、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

第120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 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下列 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告知作業勞工:

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行經路線。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方法。

四、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該等機械之翻倒、翻落。

第121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 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

第122條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車輛系營建機 械時,如使用道板、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 翻倒、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 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

三、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 斜度。

第123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