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道路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18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

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

三、道路(包括橋樑及涵洞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 之情況,應予消除。

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

五、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備並注意其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