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粉碎機與混合機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77條
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 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 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