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通風及換氣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309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 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