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管理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76條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 電力設備之裝設及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

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 章。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 。但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雇主應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處 理復電、安全控管及聯繫等相關事宜。

三、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四、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竹梯、鐵管或塑膠管等過長物體,接近或通過電 氣設備。

五、開關之開閉動件應確實,有鎖扣設備者,應於操作後加鎖。

六、拔卸電氣插頭時,應確實自插頭處拉出。

七、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

八、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九、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十、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者,應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