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管理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70條
前兩條表中所指之「工作環境」,其類型及意義如下:

一、工作環境甲:水平工作空間一邊有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無露出帶電 部分或亦無露出接地部分者,或兩邊為以合適之木材或絕緣材料隔離 之露出帶電部分者。

二、工作環境乙:水平工作空間一邊為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為接地部分 者。

三、工作環境丙:操作人員所在之水平工作空間,其兩邊皆為露出帶電部 分且無隔離之防護者。

前兩條電氣設備為露出者,其工作空間之水平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 如屬封閉型設備,應自封閉體前端或開口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