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60條
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子從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 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 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下表所定接近界限距離。 ┌─────────────────┬──────────┐ │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千伏特) │接近界限距離(公分)│ ├─────────────────┼──────────┤ │二二以下 │二○ │ ├─────────────────┼──────────┤ │超過二二,三三以下 │三○ │ ├─────────────────┼──────────┤ │超過三三,六六以下 │五○ │ ├─────────────────┼──────────┤ │超過六六,七七以下 │六○ │ ├─────────────────┼──────────┤ │超過七七,一一○以下 │九○ │ ├─────────────────┼──────────┤ │超過一一○,一五四以下 │一二○ │ ├─────────────────┼──────────┤ │超過一五四,一八七以下 │一四○ │ ├─────────────────┼──────────┤ │超過一八七,二二○以下 │一六○ │ ├─────────────────┼──────────┤ │超過二二○,三四五以下 │二○○ │ ├─────────────────┼──────────┤ │超過三四五 │三○○ │ └─────────────────┴──────────┘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 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 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