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條
雇主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
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
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
,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
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雇主採用前項規定之裝置有困難時,應將機具金屬製外殼及電動機具金屬
製外殼非帶電部分,依下列規定予以接地使用:
一、將非帶電金屬部分,以下列方法之一連接至接地極:
(一)使用具有專供接地用芯線之移動式電線及具有專供接地用接地端子
之連接器,連接於接地極者。
(二)使用附加於移動式電線之接地線,及設於該電動機具之電源插頭座
上或其附近設置之接地端子,連接於接地極者。
二、採取前款(一)之方法時,應採取防止接地連接裝置與電氣線路連接
裝置混淆及防止接地端子與電氣線路端子混淆之措施。
三、接地極應充分埋設於地下,確實與大地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