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人體墜落防止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27條
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 頂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 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 分以上之踏板。

二、於屋架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 設施。

三、指定專人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 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