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乾燥設備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02條
雇主對於乾燥作業,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始使用乾燥設備時,或變更乾燥方法或種類時,應於事先將作業方 法告知有關勞工,並直接指揮作業。
二、乾燥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乾燥設備內部之溫度、換氣狀況及乾燥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 措施。
四、乾燥設備之鄰近場所,不得堆置易於引起火災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