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乾燥設備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01條
雇主對於乾燥室之操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乾燥中適時檢查乾燥室內外及附屬設備,發現有不妥之處,應立即整 修。

二、應注意乾燥之溫度與乾燥時間,並經常保持正常狀態。

三、依熱源之種類,經常作必要檢視。

四、乾燥物應放置妥當,使不致脫落。

五、應注意乾燥室之清掃,不得有粉塵堆積。

六、注意乾燥室牆外之溫度,且不得將可燃性物品放置於其鄰近之處。

七、經加溫乾燥之可燃性物品,應冷卻至不致發生自燃危險後,再行收存 。

八、經常檢查乾燥室之電氣機械、器具之使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