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98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 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害作業 勞工,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三、應將前款之閥、旋塞等加鎖、鉛封或將把手拆離,使其無法擅動;並 應設有不准開啟之標示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四、拆除第二款之盲板有導致危險物等或高溫水蒸汽逸出之虞時,應先確 認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無第二款物質殘留,並採取必要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