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97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 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 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二、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

三、保持溫度計、壓力計或其他計測裝置於正常操作功能。

四、保持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自動警報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於異常狀 態時之有效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