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94條
雇主對於建築物內設有化學設備,如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 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容器本體及其閥、旋塞 、配管等附屬設備時,該建築物之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於化 學設備周圍部分,為防止因危險物及輻射熱產生火災之虞,應使用不燃性 材料構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