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總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5條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氫。

二、乙炔、乙烯。

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