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軌道車輛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49條
雇主對於駕駛動力車者,應規定其離開駕駛位置時,應採取煞車等措施, 以防止車輛逸走;對於操作捲揚裝置者,應規定其於操作時,不得離開操 作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