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軌道車輛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44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車輛,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輛與車輛之連結,應有確實之連接裝置。

二、凡藉捲揚裝置行駛之車輛,其捲揚鋼索之斷裂荷重之值與所承受最大 荷重比之安全係數,載貨者應在六以上,載人者應在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