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軌道車輛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43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載人車輛,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設置載人專車為原則。

二、應設置人員能安全乘坐之座位及供站立時扶持之把手等。

三、應設置上下車門及安全門。

四、應有限制乘坐之人員數標示。

五、應有防止人員於乘坐或站立時摔落之防護設施。

六、凡藉捲揚裝置捲揚使用於傾斜軌道之車輛,應設搭乘人員與捲揚機操 作者連繫之設備。

七、使用於傾斜度超過三十度之軌道者,應設有預防脫軌之裝置。

八、為防止因鋼索斷裂及超速危險,應設置緊急停車裝置。

九、使用於傾斜軌道者,其車輛間及車輛與鋼索套頭間,除應設置有效之 鏈及鏈環外,為防止其斷裂,致車輛脫走之危險,應另設置輔助之鏈 及鏈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