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軌道車輛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41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汽笛、警鈴等信號裝備。

二、於夜間或地下使用者,應設置前照燈及駕駛室之照明設備。

三、使用內燃機者,應設置標示潤滑油壓力之指示器。

四、使用電動機者,應置備自動遮斷器,其為高架式者,並應增置避雷器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