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軌道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39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

二、軌道之上方及兩旁與鄰近之建築物應留有適當之距離。

三、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放物品,邊坑上不得有危石。

四、橋樑過長時,應設置平台等。

五、工作人員經常出入之橋樑,應另行設置行人安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