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總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2條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三、賽璐珞類。

四、碳化鈣、磷化鈣。

五、鎂粉、鋁粉。

六、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七、二亞硫磺酸鈉。

八、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