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起重升降機具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02條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或編結 環首、壓縮環首者,不能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