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附則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67-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碼頭從事裝卸作業,比 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6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