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裝卸作業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54條
雇主對於待裝卸之貨物,每單件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以機械、手推 車或其他方法代替人力運搬,不得強迫勞工背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