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裝卸作業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53條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

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雇主應各 指派人員負責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