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裝卸作業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46條
雇主於從事船舶卸貨前,待卸貨物在下層,而中上層有其他貨物者,應先 翻艙或洽由船方採取有效之圍檔處理。但經確認無礙作業安全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