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起重裝置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39條
船方應於船上起重機具之駕駛台,或動力驅動之輸送帶頂端,設適當護柵 或護圍,並設置安全通道。

前項通道為扶梯者,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梯之二邊應延伸至超越駕駛台適當長度或提供適當把手。

二、駕駛台之踏腳位置應保持淨空。

三、垂直豎立梯之長度超過三十公尺者,應每隔十五公尺至少設一休息平 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