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蓋板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34條
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

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平穩 及固定,防止其移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