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總則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裝卸作業:指在港區之船上或陸上從事貨物之裝卸、搬運及處理等作 業。

二、艙口:指船舶甲板上為裝卸或供人員進出之開口。

三、貨艙:指自露天甲板至艙底甲板之全部載貨空間。

四、裝卸機具:指用於裝卸之起重機、堆高機、吸穀機、挖掘機、推貨機 、抓斗、側載機、跨載機、拖車、卡車、電動搬運車、貨櫃裝卸機、 絞盤、起卸機、鏟裝機、散裝輸送機、吸取機、門式移載機、人字臂 起重桿及其他供貨物裝卸有關之機具。

五、貨方:指貨物之託運人、受貨人或其代理人。

六、船方:指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

七、碼頭經營者:指與港口管理機關(構)以約定興建、租賃或依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方式,取得碼頭設施經營權之公民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