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蓋板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29條
船方應保持艙口蓋板及支持蓋板之艙口樑於完整無缺狀態,並預留堆放位 置。

前項艙口蓋板因船上無適當位置可供堆放,致須留置於碼頭上者,船方應 在其堆放區周圍設置適當圍欄或警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