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照明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25條
港區作業場所及碼頭通道之危險部分,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 應設置充分之照明,採取安全有效之照明方法。

前項照明,除由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設置外,船邊裝卸作業 區照度不足者,應由負責裝卸之雇主洽船方於作業前增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