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扶梯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22條
進出艙口之梯,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梯為踏條者,二踏條間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三公分,梯寬不得小 於二十五公分,梯後空間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並設置穩固 之把手。

二、梯為踏板者,踏板深度不得小於十一點五公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十五 公分,並設置穩固之把手。

三、梯之上端設置固定之欄桿或扶手。

四、貨物堆放之位置與梯之間,保持適當淨空,以利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