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總則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港口管理機關(構)如下:

一、商港:交通部所設國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

二、工業專用港:經濟部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之公民營事 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