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木馬道及森林道路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3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運材作業,應避免使用木馬道,如環境關係,必須使用時 ,應使木馬於木馬道行駛時,能穩妥且具制動功能,並應準備勾釘、索具 等適用木馬運材之器具,供勞工使用。

第3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木馬運材作業,應於每日作業前,確認下列事項, 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一、木馬道之狀況。

二、備有制動用鋼索之木馬道,其制動用鋼索狀況。

三、制動用鋼索機能。

木馬運材作業,木馬道棧橋使用已超過一個月或颱風豪雨後,須事先派人 確認該棧橋之橋腳、橋樑、銜接及補強等處之耐用狀況,以及橋腳有無浮 動。

第34條
雇主對於森林道路設施,依下列規定:

一、應能承受行走車輛機械之荷重。

二、道路沿線橋樑及懸崖、山澗等危險區,應設防止人員或車輛掉落之防 護設施,如設置有困難時,得以適當標示警告之。

三、應定期維護道路 (包括橋涵等) 狀況,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 情況,應予排除。

四、應清除道路兩旁危及交通安全之樹木、樹樁及灌木。

五、路面應維持雨天不致打滑或沉陷。

六、應在道路適當地點開闢避車道,各避車道距離以不超過三百公尺為原 則。

七、排水系統應維持良好。

八、道路、橋樑應按序編訂號碼,並設標示。

第35條
雇主對於森林道路應維護路面平坦,遇有坍方時應即予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