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伐木、造林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9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 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崩落或倒塌危險之場所,不得從事伐木作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