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衛生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54條
雇主設置山區臨時性便坑,依下列規定:

一、便坑之位置應距離作業場所至少二十公尺。

二、便坑內應覆以砂、石灰、木屑或其他適當之物。

三、便坑之深度減至○‧六公尺時,應以泥沙覆蓋,並不得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