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伐木、造林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2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伐木作業,應使伐木勞工為下列事項:

一、伐木前應先審度趨避之路線。

二、伐木前整理現場,並將周圍之枯立木、懸掛木及其他伐倒時可 能導致危險之樹、藤、浮石等加以清除。

三、採伐胸高直徑超過四十公分之立木時,其倒口應有採伐點直徑 四分之一以上深度。

以油壓式伐木機伐木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