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4條
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其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二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n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時量平均濃度 總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