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7條
雇主對於坑內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應保持在百分之十九以上,如低 於百分之十九時,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但戴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 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