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6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之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百萬分之五十時,應立即使作業 勞工退避至安全處所,並予標示。但戴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從事搶 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