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5條
雇主對坑內照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供應勞工使用合格有效之帽用安全燈,其照明在照度計貼近帽燈測 定時,不得低於二千米燭光。但坑內如無火災爆炸危險之虞時,得以 其他相同照明性質之燈具代替。
二、捲揚機室、排水機室、扇風機室等設有機械設備供勞工作業或休息之 場所,其照明不得低於一百米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