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 103 年 06 月 25 日)
第3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視其溫濕條件狀況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附圖甲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及食 鹽。

二、附圖乙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食 鹽、維生素乙及維生素丙。

三、附圖丙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從事搶救人 員、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等設備或經核准從事間歇性作業 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