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8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合理可行範圍,指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 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 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 。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風險評估,指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