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 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 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