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罰則 ( 102 年 07 月 03 日)
第42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 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 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 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