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安全衛生管理 ( 102 年 07 月 03 日)
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 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 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 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 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與控 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報 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 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