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安全衛生管理 ( 102 年 07 月 03 日)
第28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 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