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9條
勞保被保險人於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期間,不得與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 間重疊。

被保險人於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之期間,不得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