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6條
前條所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

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按勞保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 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