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5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勞保被保險人)於災區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 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